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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3]224号 关于委托公安、劳改、卫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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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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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851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3]22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3]224号 关于委托公安、劳改、卫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委托公安、劳改、卫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津劳险[1993]224号

公安、劳改、卫生局: 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险字〔1992〕425号),经研究,认定你局具备区、县级劳动鉴定条件,特委托你局经办本系统职工劳动鉴定工作,望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工作。 对于劳动鉴定手续及管理均按市对区县劳鉴会的有关规定办理。鉴定的收费,按照《天津市劳动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价费字〔1993〕66号)第二条(一)款标准收取,并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劳动鉴定收取的鉴定费总额的10%上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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