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4
  • Tax100会员 33582
查看: 459|回复: 0

[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3]225号 关于委托部分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7 11: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885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3]22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3]225号 关于委托部分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委托部分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的通知
津劳险[1993]225号

塘沽、汉沽、大港及五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险字〔1992〕425号),经研究决定,将座落在你区(县)内的中央及外省驻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你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代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收费按《天津市劳动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一)款标准收取,鉴定手续等均按区县劳鉴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区、五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委托劳动鉴定收取的鉴定费总额的20%上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