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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3]第248号 《关于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管理和鉴证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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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251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3]第24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3]第248号 《关于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管理和鉴证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管理和鉴证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劳仲[1993]第248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管理和鉴证工作的通知》(津劳仲字【1993】120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原“通知”第四项中“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的处罚标准,请按国务院81号令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27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颂发《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通知 (劳力字【1992】27号)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颁发《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劳力字【1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了《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现予颁发施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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