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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高法[1993]9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劳动行政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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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5495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高法[1993]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高法[1993]9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劳动行政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劳动行政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高法[1993]9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关于劳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劳动行政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劳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劳动行政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正确、及时审理、执行劳动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具体劳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劳动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劳动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用人、工资奖金分配、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等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行政机关依法颁发许可证、操作证、使用证、合格证、资格证等证书,劳动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4.认为劳动行政机关没有正确行使有关审批权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申请劳动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生命健康权等法定职责,劳动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劳动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劳动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行政机关逾期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三个月内。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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