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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地税函[2015]62号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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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舟地税函[2015]62号
文件名: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地税函[2015]62号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地税函[2015]62号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地税函[2015]62号
  全文有效
  2015-11-4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处室、分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化、法制化、税收化”进程,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并报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2月(费款所属时间)起执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5日前,遇法定休假日按规定顺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加收对象
  加收对象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参照企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加收。
  三、历史欠费加收
  对2015年12月(费款所属时间)之前的欠费,滞纳金加收时间,统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四、缓缴期限
  缴费人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全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务必以最有效办法通知到相关各缴费单位,对有历史欠费的缴费单位,应明确告知其滞纳金加收的最后期限,督促其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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