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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电[2000]3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供销总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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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91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计电[2000]33号
文件名: 计电[2000]3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供销总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供销总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电[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随着棉花种植结构调整的效果显现,国际市场好转,棉纺织品出口及生产对棉花需求的增加,新棉供需出现一定缺口。内外市场棉花价格比去年有所回升,为逐步消化国内库存陈棉创造了条件。为统一规范库存棉销售政策,减轻各级棉花企业的库存负担,满足市场对纺棉的需求,现就库存1998年度以前(含1998年度,下同)的棉花销售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坚持顺价销售政策,不得发生新的经营亏损。除收购价格(1998年度标准级每担560.5元,等级差率2%)外,对库存1998年度以前的棉花销售成本还应包括的其他费用核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利息及保管费用。1998年度以前收购的棉花,截止1999年8月31日所发生的利息及保管费用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发生的亏损已列入供销社棉花企业财务挂帐,不再计入销售成本。当期销售只计算自1999年9月1日起到销售之日所发生的利息及保管费用,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执行。

  (二)库存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对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的棉花,凡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的,均改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规定)。

  (三)锯齿棉衣亏补贴及技术改进费仍按原政策规定计算。

  (四)收购、加工及经营管理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从紧核定。

  二、销售方式。库存1998年度以前的棉花由拥有产权的棉麻公司直接销售。为了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取得最优的销售价格,提倡棉花企业到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质量认定。棉花企业要保证棉花质量,具体等级标准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如有争议,可提请公证检验或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四、各级棉花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打紧各项费用,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消化库存陈棉,减轻负担。

  五、各级棉花企业要继续坚持顺价销售,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销售价格在市场销售仍要发生亏损的,应停止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制止亏损销售行为,防止形成新的亏损。

  六、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棉花销售管理,坚持出库申报制度,督促企业执行顺价销售原则。销售货款归行后,要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决不允许产生新的亏损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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