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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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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25日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
  为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财政部会同工信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文件附件详见“省经信委网站-政策法规-部委文件栏目”,网址:www.zjjxw.gov.cn),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当地产业实际,对照相关目录,积极做好对目录相关企业的精准对接服务。
  二、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要求见附1),报送下一年度申请进口税收优惠享受政策的进口需求。企业应通过所在地经信部门转报申请文件,由我委汇总后在每年12月5日前将申请文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2、3、4予以废止,各地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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