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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3]497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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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1262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3]49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3]497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险[1993]497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16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请示》(津劳险【1993】第3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反映,由于公安部门对下落不明人员注销户口的时间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注销户口时间伸缩性较大。在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时,对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的规定难以掌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停发退休待遇的时间。我们认为,对此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规定。 此复。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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