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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18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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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1996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4]1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18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1994]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保税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日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3】224号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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