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27日
各县(市)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社保征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防范执法风险,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规范化、法制化、税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就进一步规范对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征收滞纳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和对象
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包括参照企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各级地税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社保政策、业务办理等行政原因造成的欠费,不征收滞纳金。
二、历史欠费征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5年12月31日前(费属期)的社会保险费欠缴部分,要逐渐进行清理或核销,滞纳金加收时间,统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缴纳期限
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为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逾期均要征收滞纳金。
四、缓缴期限
缴费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统筹地最低职工标准发放职工工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实施时间
自2016年1月(费属期)起执行。
全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务必以最有效办法通知到相关各缴费单位,特别是对有历史欠费的缴费单位,做好滞纳金征收的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其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