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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4]26号 关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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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0476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4]2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4]26号 关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1994]26号

各区、县、局,中央、外省市、部队驻津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和市劳动局《贯彻市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津劳险字〔1993〕第324号)文件规定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中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手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我市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津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各种联营企业,均要为在本企业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城镇户口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市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职工建立《养老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均要为在本单位工作并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养老手册》。 二、《养老手册》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各区(县)劳动局负责在本区、县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养老手册》核发工作。区(县)劳动局根据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的在本区、县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名称、职工人数和各单位填报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3〕第408号通知附表)进行审核,并统一加盖区(县)劳动局劳动保险专用章(钢印)。 三、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记入《养老手册》,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职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从《养老手册》第五页开始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定期核查并盖章。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再使用《劳动手册》记载养老保险缴费。劳动合同制工人一九八四年一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按有关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经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认定后,由单位一次性记入《养老手册》第四页,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并盖章。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一九八六年八月至一九九二年七月按有关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金额,经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认定后,由企业一次性填入《养老手册》第四页前七行内。一九九二年八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月据实记载在《养老手册》第四页后五行相应栏次内。均需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并盖章。 七、鉴于职工缴费工资每年四月一日进行调整,当年一至三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暂不记入《养老手册》,待企业为职工核定缴费工资后,按调整后的缴费工资从当年一月开始填写。 八、职工流动时,《养老手册》随同转移。 1.职工在市内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之间流动的,到单位参加统筹区(县)的社会保险分公司办理转移手续;职工从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流动到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养老手册》需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并盖章,然后存入职工档案;职工从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流动到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在调出单位按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后,由调入单位为其建立《养老手册》。 2.劳动合同制工人跨省市转移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并到企业参加统筹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3.其他职工跨省市转移的,应到企业参加统筹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九、《养老手册》的核发对象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人员。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调动的职工,由调出单位负责为其建立《养老手册》。 十、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填写要求。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填写要求。 1.单位经办人员要认真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手册》),金额数字要符合规格,文字书写要规范清楚,不得乱造简化字,不得随便涂改。如需更正,应将错误的数字和文字用红色墨水划双线注销,另填写正确数字和文字,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2.《养老手册》一律粘贴本人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近照。 3.“社会保障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1643-89)的规定填写,即居民身份证编号的十五位号码,最后待定的第十六位号码为计算机校验码,可暂不填写。 4.“编号”。编号由“单位代码”、“个人代码”组成。 “单位代码”按市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标准(GB11714-89)《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代码标识填写。 “个人代码”由单位根据领取《养老手册》的职工人数按顺序编码,个人代码每个职工一个,且要求在本单位内必须是唯一的,如职工发生变动,则该职工《养老手册》“编号”不能再给其他职工使用。 个人代码应填满六位,不足六位的码位以零补齐。具体如下: (1)码位由单位代码、个人代码二部分共十五位组成: (2)码位形式为: ×××××××× ── × ×××××× 单位代码 连接符 校验码 个人代码 5.“核发单位”是指核发《养老手册》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6.“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7.“工作单位”是指核发《养老手册》时该职工所在的单位。 8.“工作单位变更”是指核发《养老手册》后工作单位的变更。 9.“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缴费金额”栏,可暂不填写。“个人缴纳”栏中的“基数”栏,按上一年《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记载的职工个人“本年度月平均工资”填写,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0%的,按200%填写;低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填写。“比例”栏,按缴纳比例填写;“金额”栏的金额等于“基数”乘以“比例”。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0%的部分,由企业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记入《养老手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栏中。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应按月记载,一年填写一页。如××年××月缴费后,应将缴费情况填写在手册本月相对应缴费记载栏上,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如本月与上月缴费情况一致,可只填写月份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如本月企业、个人未缴费,则将本月相对应缴费记载栏空出,待补缴后再行填写;如本月缴费情况发生变动,应将“个人缴纳”栏的“基数”、“比例”、“金额”填写齐全,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10.企业为职工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参加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在《养老手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栏中按实际缴纳金额填写。收缴一次,记载一次。 11.《养老手册》中各栏实际缴纳金额尾数均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12.“职工核查盖章(签字)”,是指《养老手册》中记载的各项内容每年须经职工本人核查盖章或签字。 1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是指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定期核查并盖章。 14.根据津劳险字〔1993〕第324号、第370号文件规定,对全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定,审定结果记入《养老手册》“附页”上,并加盖区(县)劳动局劳动保险专用章。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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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险1994年94号文件  发表于 2021-1-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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