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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50号 转发劳动部《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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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431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4]5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50号 转发劳动部《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1994]50号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保税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计司函字【1994】3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计司函字【1994】3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大劳外字(199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其职工(包括中方职工、外方及港、澳、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一致。 二、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只对中文本的劳动合同鉴证。 三、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以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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