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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56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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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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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464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4]5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56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津劳仲[1994]56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保税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4】65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等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3】1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医疗终结时,企业方可与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制工人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又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时,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号)的规定进行调解,要求企业和职工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调解不成时,其劳动争议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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