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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65号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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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085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4]6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65号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1994]65号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保税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994】4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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