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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检字[1994]11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行政罚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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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0628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检字[1994]11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检字[1994]11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行政罚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行政罚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检字[1994]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天津市劳动行政罚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天津市劳动行政罚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罚款管理,加强对行政罚款的行政监督,根据《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993】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罚款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除当场处罚外,实施罚款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处罚决定。 (四)送达。 第四条实施行政罚款,应当使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违反劳动法规罚款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人),一份报市劳动局备案,一份留存。 第五条实施行政罚款,必须使用《天津市罚款统一收据》。 第六条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同时送达罚款决定书和罚款收据。 第七条《天津市罚款统一收据》由市劳动局统一发放。 第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罚款由各级监督检查机构统一上缴市劳动局指定的罚款存储专用帐户,由市劳动局定期全额缴市财政。 第九条罚款收据记帐凭证联应于上缴罚款时,或在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书备案时一并报送市劳动局。 第十条严禁将《天津市统一罚款收据》撕毁、转让、倒卖、涂改、拆本和伪造。填写错的罚款统一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完整保存各联,不得私自销毁。丢失票据应及时报告市劳动局劳动监督检查部门,声明作废。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应建立票据的领用、保管、结存管理制度。每册罚款票据用完后,应在存根加盖经手人印章后,交市劳动局监督检查部门审核存档。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应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政罚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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