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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人社发[2016]4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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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编号: 浙人社发[2016]48号
文件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人社发[2016]4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4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48号
  全文有效
  2016-05-25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信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一)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由当地政府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执行的方法,统一在2016年7月份操作。
  (二)由当地经信部门提出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名单,商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企业参保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四)因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由医保基金历年结余予以弥补。
  二、关于临时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5%降为1%,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经信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经信委报告。符合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条件的统筹地区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地税、经信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在2016年6月15日前将减征企业名单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经信委备案。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经信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企业推进转型升级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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