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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吉林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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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jl.gov.cn/zcfbjjd/zcfb/201608/t20160830_2422757.html
发文单位: 吉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吉林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字〔201514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除提供《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18)要求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创业证》的更名发放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已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发放,不再另行统一更换。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完毕后,不再继续印制。更名后的《就业创业证》由各地自行印制。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执行(注: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就业登记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工作,加强与农业、统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的相关数据,以及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信息,做好城镇常住人员信息比对工作。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照现行统计制度执行。
四、扎实开展《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验工作
各地要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验工作作为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做到严格审查、一年一验。审验内容包括核实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等情况。审验时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落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各地要结合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实际,制定专门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正确解读《就业创业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具体工作经办人员。
各地要完善本地区范围内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并在各经办机构、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程序手续,千方百计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1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就字〔201225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 系 人:赵 毅 张 磊
联系电话:0431-886908200819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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