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1994]146号
各区、县、局,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促进职工合理流动,现对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养老保险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中混岗集体工人,凡经我局批准成建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可不再按照津劳险字【1988】56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1月1日以后,按单位和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根据津劳计字【1993】35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所有制工人零星调入国有企业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也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三、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入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企业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自一九XXXX年十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