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社局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比例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继续巩固我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比例由原来的按应收养老保险费的10%提取,调整为按15%提取。
二、调剂金比例调整后,各县(市)提取的15%调剂金,直接上解省10%,另外5%上解到市州,参与市州的统一调剂;8个中心城市提取的15%调剂金,上解省10%,其余5%参与市州统一调剂。
三、省直接管理的行业养老保险,按当年应收养老保险费的15%提取的省级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省级调剂金收入帐户,作为全省统一调剂使用。
四、调剂金比例调整后,各地上解调剂金数额的核算方法和调剂办法,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额向省、市州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