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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吉林人社局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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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jl.gov.cn/zcfbjjd/zcfb/201608/t20160830_2422770.html
发文单位: 吉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吉林人社局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人社局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

吉劳社养字〔2007199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和参保人员反映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为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操作口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出生时间认定问题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具体到年月的档案有效材料)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禁随意更改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出现上述情形及其他难以确认情形的,以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户籍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出生时间为准。无档案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按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登记,并作为以后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二、关于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问题
新参保登记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实际缴费年限。新参保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帮工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以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并从办理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关于以个人身份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城镇个体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或续保,应当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间断缴费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允许补费,间断缴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对确有补缴愿望的,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应征收滞纳金。
四、关于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待遇计发问题
退休时间按吉劳社养字〔200422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因个人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欠费导致未按期办理手续人员,原则上应自办理手续并补齐欠费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和省出台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同时开始享受;对因用人单位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补齐欠费及滞纳金后,可从法定退休时间下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国家和省出台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同时开始享受。
五、关于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原为工人身份(或生产岗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女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条件办理退休。实行评聘分开、定岗定编单位中的女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中不少于三年的岗位办理退休。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女干部(管理岗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满3年,且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如本人自愿,可以继续缴费,其退休时间以终断缴费时间为准,并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服刑前工龄计算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由于服刑而断保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七、关于核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问题
以列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范围的实发工资额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上、下限标准按当地或省(原行业统筹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在相关指标未发布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原则上可按上年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本答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望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沟通。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政策 答复
   抄送:省社会保险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5月16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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