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社局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8〕155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民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政策。
二、《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通知》下发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下发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要按照《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7月1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应从1995年7月1日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对应年度缴费比例共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5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从成立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各级民政部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民政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
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行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四、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六、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切实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