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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工字[1994]186号 关于对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可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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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0335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工字[1994]18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工字[1994]186号 关于对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可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函
发文日期: 1994-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可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函
津劳工字[1994]186号

各区、县、局: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94】津工银办字第3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于操作程序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工商银行开户并符合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到开户银行(分理处)工资专柜领取申请书,报主管区、县、局工资处(科)审核盖章,然后到市劳动局工资处审批。 二、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区、县、局应予高度重视,按文件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对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可开立工资预留户的通知

各支行、分行、营业部: 目前,部分国有企业由于亏损出现了不能按期支付职工工资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情况,使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受到了影响。为了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3】76号下发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第四条:“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可以开立工资预留户。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转入该户,以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开立工资预留户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在我行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必须是工资管理在我行的长期亏损、扭亏困难和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等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国有企业。 二、企业要求开立工资预留户时,应到开户银行(分理处)工资专柜领取开立工资预留户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三联具实填写,由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再由我行进行审批。我行审批部门为:有贷款的企业由信贷科签注意见,无贷款户由分理处工资专柜签注意见。填写后,转到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开户。 三、工资预留户保留额度以企业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实际离退休金为限额。对该户采取按月控制的办法,最高只保留一个月的发放额度。 四、工资预留户款项要专款专用,不得参加企业资金周转和支付其他费用,此户银行可不收取贷款本息,只作为支付工资使用。 五、如遇工资预留户存款不足时,开户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和信贷部门签批意见,将货回笼款转入该户,以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各级行对开立工资预留户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此项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分行。附件:开立工资预留户申请书(式样)(略)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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