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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培[1994]258号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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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4592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培[1994]25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培[1994]258号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培[1994]258号

各主管部门及技工学校: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字〔1994〕第1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关于调整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教育局、二教局、劳动局: 为缓解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本着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自一九九四年秋季开学起调整农村地区高中学杂费和普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下同)重点校国家任务生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和统一职业学校、中小学学生和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地区高中学杂费:由每生每学年学费30元、杂费3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学费80元、杂费40元。 二、普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重点校国家任务生学费:普通中专(含职业中专),国家级重点校,由每生每学年19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00元;市、部级重点校由每生每学年19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240元。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国家级重点校由每生每学年170元、14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280元;市、部级重点由每生每学年170元、14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220元。非国家、市、部级重点校学费标准不做变动。 三、职业学校、中小学学生和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和统一为:炉火取暖的每生每学年140元、暖气取暖的每生每学年160元。 四、上述三项收费中,农村地区高中学杂费和普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重点校国家任务生学费的调整,自一九九四年秋季录取的新生入学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已经在校的学生仍执行原标准。学生住宿费,无论在校生和新生一律从一九九四年秋季开学起按新标准执行。 请接到文件后,通知有关学校持收费许可证分别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标准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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