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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267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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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034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4]26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4]267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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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1994]267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转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4】248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津劳仲字【199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处理。 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三、停薪留职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请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中第三条的答复意见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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