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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吉林人社局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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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jl.gov.cn/zcfbjjd/zcfb/201608/t20160831_2423129.html
发文单位: 吉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吉林人社局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人社局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36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国家及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及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养老金计发问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制当月所在城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转制当月所在城市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按转制当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补贴标准转制后第一年退休的按补贴基数90%核定,以后退休的每年递减20%,五年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及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相关问题
(一)按企业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档案工资应封定在改制的当月,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按企业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199519961997年的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档案中记载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视同缴费工资。
(二)在五年过渡期内,国家及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1]8号)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问题
国家及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由统筹基金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支付;转制后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由统筹基金按企业有关文件规定支付。
四、办理养老保险登记问题
国家及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有无事业费的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国家所属四户转制科研机构仍按吉劳社险字[2000]9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科研机构 养老保险 通知
   抄送: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33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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