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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检字[1994]276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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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0743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检字[1994]27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检字[1994]276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检字[1994]27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办发[1994]256号《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4]256号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劳仲字[1994]第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于今年三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对制止企业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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