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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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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93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13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税函[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292l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法规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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