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社局
关于统一使用《劳务派遣协议书》规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函字[2012]6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吉人社字〔2011〕98号)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劳务派遣协议书》规范文本(以下简称“规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本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统一使用规范文本。本通知下发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协议期满后,一律使用规范文本。
二、今后,劳务派遣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备案时,应携带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书》。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备案手续时,对不使用《劳务派遣协议书》规范文本的,要认真予以纠正。
附件:劳务派遣协议书。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范本附件1.xls
范本附件2.xls
范本附件3.xls
吉林省劳务派遣协议(范本).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