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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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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55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15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国税函[2001]15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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