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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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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7-3-23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印花税相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80%,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50%,其他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100%。
  二、关于纳税期限。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三、关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印花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规范流程及时做好印花税纳税方式的认定。同时,要加强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数据信息资源,开展数据信息的分析比对,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的税源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金地税政[2006]35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金地税政[2004]16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地税政[2003]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起草说明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本次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相关政策中的以下内容,授权由各市、县地税部门明确:
  1.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对购销合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一步细分行业类型,并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并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2.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公告》对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进行了明确。工业企业购销合同的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80%,商业企业购销合同的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50%,其他企业购销合同的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100%。
  2.《公告》对印花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了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3.《公告》对印花税的政策宣传及征收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通知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配套政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本次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相关政策中的以下内容,授权由各市、县地税部门明确:
  1.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对购销合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一步细分行业类型,并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并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2.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公告》对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进行了明确。工业企业购销合同的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80%,商业企业购销合同的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50%,其他企业购销合同的核定征收比例确定为100%。
  2.《公告》对印花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了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3.《公告》对印花税的政策宣传及征收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通知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配套政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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