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仲[1995]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保税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509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的作用,加强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各区、县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中,要坚持“完善制度、依法鉴证、保证质量、体现服务”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鉴证质量,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转变作风,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以推进劳动体制改革和《劳动法》的贯彻实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7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这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督促企业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几年来,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纠正了大量违法和无效劳动合同,加强了劳动合同管理,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应有的作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现就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个别行业和地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还不十分理解,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以经济承包合同和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中有无效的甚至违法的内容等。这些现象表明,在当前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帮助和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对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以坚持和完善。 二、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中的规定,积极、稳妥、全面、深入地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特别是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用人单位,要主动上门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三、目前一些地区对有关劳动事务工作,利用统一场所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这是劳动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要积极参与,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上岗,加强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和鉴证。不能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简单地转移到其他机构和部门管理,要保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