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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政发〔2017〕3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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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金华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金政发〔2017〕30号
文件名: 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政发〔2017〕3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 2017-05-22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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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金政发〔2017〕3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金政发〔2017〕30号
  全文有效
  2017.05.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在继续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 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简并增值税税率,完善“营改增”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初级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3%降到11%。(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继续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再提高至75%,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继续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落实好“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继续推行“以报代备”制度,减化手续,简便程序,确保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力度。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5.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落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政策。从2016年11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7.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加大力度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8.继续落实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拖拉机号牌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以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分别按原标准的80%和85%收取。自2017年4月1日起,再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项政府性基金和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预防性体检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农业检验检测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药品认证费、药品检验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养登记费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9.继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服务性收费。停止收取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收费,对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对涉政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将清理后保留的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制成目录对外公开,并适时组织开展对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的专项检查。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对2017年5月1日起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10.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资金压力,年内全面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职称、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降低企业维护成本,授予部分龙头企业在省外开展继续教育资格。(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
  11.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清理。继续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相关会费收取政策,政策延期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加大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2.积极稳妥推进社保费征缴。继续实施市区社保费征缴过渡期政策,落实《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的政策规定。规范驻外人员社保费缴纳,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13.贯彻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在去年基础上由1%降为0.5%;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临时性减征等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14.继续实施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政策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企业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的政策;按照不增加企业负担和不扩大当前征缴范围的原则,继续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四、加大力度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5.继续实行应急周转金政策。继续落实各县(市、区)应急周转金管理政策,提高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效率,加大对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切实帮助企业度过续贷难关。《金华市区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再延期执行一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
  16.完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指导金融机构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存款利率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投标利率,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17.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推动企业还款方式创新,减少不必要的续贷环节,提高企业续贷办理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将还款方式创新覆盖面扩大到所有企业。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产品和公司债,扩大债券发行规模。进一步培育上市企业,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全年力争新增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60家以上,新增直接融资3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
  18.加快出台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完善融资担保制度,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担保保费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
  19.加快推进产业基金项目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筛选、挖掘、推介一批优质项目,推动子基金与五大千亿产业项目对接,抓好投资项目落地,有效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全年完成产业基金投资项目50个以上,撬动社会资本投入15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文产办、市旅游局、市网络经济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五、加大力度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20.落实电价优惠政策。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达100万千瓦时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全年交易户数累计完成5500户以上,符合直接交易条件的企业用户实现基本全覆盖,年交易量达到70亿千瓦时以上。降低电力相关收费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标准,对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目录(2016―2020年)》规定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经省科技厅确认后,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鼓励企业开展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改造完成后,2016―2017年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金华电业局)
  21.降低用气价格。市区继续执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30元的限价政策,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督促天然气经营企业建立与用气大户的议价机制,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2.降低企业用水价格。对列入市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B类的企业,执行降低0.30元/立方米的优惠水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六、加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力度
  23.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强化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做大做强,补齐制约市区经济发展的短板。设立扶优扶强专项资金、高成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去库存专项资金,充实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大企业、高成长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等加快赶超发展。(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24.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挥技术改造资金对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市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土地”技改)项目设备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和“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的15%、20%、30%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5.鼓励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培育科技创新企业,不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对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按省资助额1:1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区企业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达300万元以上的,奖励从4%提高到5%,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发明专利所缴年费给予补助,第1―6年每年补助50%,第7―9年每年补助35%,第10―15年每年补助25%。(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七、组织保障措施
  26.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县中介实体市场和网上中介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中介服务时限、收费“双下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
  27.强化服务企业机制。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开展“减负政策进万企”活动,把政策宣传到户、把政策解读透彻、让政策享受到位,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
  28.严格督查考核。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企业降成本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清单进行考核,作为对各地各部门综合考评的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一月一报制度,于每月末后10日内及时将企业降成本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督考办、市财政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各县(市)参照执行,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市政府对本意见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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