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5]10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 随着殡葬服务收费的提高,我市原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下同)丧葬费标准已显偏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壹仟元。 二、此项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提高丧葬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