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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工商企[2017]1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工商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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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浙工商企[2017]16号
文件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工商企[2017]1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工商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17-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工商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浙工商企[2017]1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工商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浙工商企[2017]16号
  全文有效
  2017-8-3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工商局决定对系统内有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予以废止。具体事项如下:
  一是废止简易注销登记要求提供清税证明的规定。
  二是废止公司设立登记一律核对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的规定。
  三是废止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一律核对房产证原件的规定。
  四是废止要求投资人或股东到登记现场签字,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超过60岁的到现场签字的规定。
  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举一反三,严格依法行政,积极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以切实提高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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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工商企 16号 文件  发表于 2020-9-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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