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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政办发[2017]5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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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台政办发[2017]56号
文件名: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政办发[2017]5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7]5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7]56号
  全文有效
  2017年8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台州市区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立以企业综合评价和“亩均税收”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涵养地方财源。
  二、实施内容和方法
  (一)实施对象。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以下简称市本级各区)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1. 工业企业。经各区工业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且“亩均税收”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作为减征对象;减征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参与工业综合评价企业总数的20%。“亩均税收”规定数额和减征企业数量由各区根据上述规定自行设定。
  2. 非工业企业。在各区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出台之前,暂不列入减征对象。
  3. 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4. 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因改革调增税款部分可给予100%减免。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
  具体内容见《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附件1)。
  (四)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
  1. 各区列入减征对象的企业先按“亩均税收”指标进行排名,再进行分档分比例减征。具体的分档标准和减征比例由各区自行研究决定,并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各区减征税收总额不能超过因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而增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
  3. “亩均税收”指标中的税费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到国、地税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的各类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组织实施机构
  设立市、区两级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市级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台州银监分局,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综合协调、方案设计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各区也按此设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四、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1: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2007]50号)有关规定,为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现将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枫南路、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线以南,机场路以西,一江山大道以北,台州大道以东;市府大道东段以南,二条河以西,洪家场浦以北,机场路连一江山大道至三才泾以东。
  三级土地范围:台州经济开发区未列入一级范围土地区域。
  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暂按土地所在行政区域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等级划分。
  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全部为三级土地。
  (三)椒江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椒江以南,东山、太和山沿学诚小区南连枫南路至椒金公路以西,市府大道、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路以北,台州大道以东;台州大道南接一江山大道往东至东环大道向南沿线以西。
  二级土地范围:海门、白云、葭沚、洪家、下陈、三甲等6个街道未列入一级、三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章安、前所街道办事处的所有区域,大陈镇政府所在区域,市府大道向东直至海边以南,75省道南延以东区域。
  (四)黄岩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东城、南城、江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以及二环线以内。
  二级土地范围:二环线以外的西城、北城、澄江、新前、高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及院桥镇行政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宁溪镇、北洋镇、头陀镇、沙埠镇等各建制镇行政区域。
  (五)路桥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路桥街道,路北街道,路南街道(不含原长浦乡所辖村、居)、桐屿街道、螺洋街道。
  二级土地范围:路南街道的原长浦乡所辖村、居,峰江街道,新桥镇,横街镇,金清镇(75省道以西部分),蓬街镇(75省道以西部分)。
  三级土地范围:金清镇(75省道以东部分),蓬街镇(75省道以东部分)。
  二、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年税额:一级12元,二级8元,三级4元。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具体缴纳的期限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办理。
  本次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2:台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为加强对台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 兵
  副组长:董贵波
  成 员:林金荣 市政府
  李创求 市政府
  颜士平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鲍宗仁 市经信委
  王先义 市科技局
  林定刚 市财政局
  黄伟军 市国土资源局
  陈昌笋 市环保局
  李起福 市水利局
  潘旭辉 市商务局
  尹苏平 市国税局
  冯 明 台州银监分局
  陶 勇 市地税局
  杨玲玲 椒江区政府
  陈建勋 黄岩区政府
  叶帮锐 路桥区政府
  蔡永岳 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王荣千 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林定刚任办公室主任,陶勇(市地税局)、阮吉敏(市发改委)、李永忠(市经信委)、江峰(市国土资源局)、陈大庆(市国税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府办负责牵头协调,召集各单位商议有关事项。
  (二)市经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审核、汇总和排序,并将排序结果提供给市地税局。
  (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出台税收收入统计规则;指导各区地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供上一年地税入库明细和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清册给经信部门;指导各区地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的企业按“亩产税收”指标进行汇总和排序,编制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和税收减征方案,报各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落实税收减征政策。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改革意见;指导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提供上一年度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和闲置土地清册等数据给经信部门。
  (五)市环保局负责出台排污权增加值指标体系;指导各区环保(分)局和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提供上一年度排污明细、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给经信部门。
  (六)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相关改革意见;指导各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提供上一年度国税入库明细、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清册给经信部门。
  (七)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台州银监分局等负责提供相关改革意见。
  (八)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改革意见;负责本区改革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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