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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5]101号 关于依据《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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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484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5]10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5]101号 关于依据《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依据《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津劳仲[1995]101号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保税区劳动人事局,各局劳动(人事)处: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市劳动局依据《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及有关法规,重新修订、规范了各类劳动合同文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从本通知之日起,全市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统一使用依据《劳动法》重新规范的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经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后,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要认真做好新旧合同文本的衔接工作。从通知之日起,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的新招收人员一律使用新的规范合同文本;本通知前使用的原合同文本,正在履行期内的可不再重新签订合同,待合同期满再更换新合同;如原合同与《劳动法》和本市规定不一致的,可变更相关内容,通过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即不再重新签合同;如合同条款变更过多,不便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重新签订新合同,但要做好新旧合同期限的衔接工作。 三、各类劳动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 1.《天津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有制企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用。 2.《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用。 3.《天津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本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用。 4.《天津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本市乡镇、农村由农业人员经营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用。 5.《天津市临时工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各用人单位招用一年以内临时用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用。 四、重新修订的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五、市和区县劳动部门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劳动合同书的鉴证、管理和使用工作。各用人单位所需劳动合同文本,请到企业、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仲裁科办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和座落市内六区的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可到市劳动局仲裁处办理。 六、本通知下发后,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统一全市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津劳仲字【1993】17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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