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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吉林人社局 2003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劳动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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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jl.gov.cn/zcfbjjd/zcfb/201608/t20160831_2423258.html
发文单位: 吉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吉林人社局 2003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劳动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人社局
2003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劳动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03]7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60/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330/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小时;其他县(市)为300/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小时。
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039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2003年8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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