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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5]391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办法实行统收统付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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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3557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5]39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5]391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办法实行统收统付试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办法实行统收统付试点的通知
津劳险[1995]391号

河东区、津南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分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现就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统收统付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1.津南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全部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 2.河东区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以及部分其它企业。 二、统筹项目 确定为统收统付试点的企业,其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仍然按照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征集和管理 1.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差额拨缴结算办法改为全额统收统付结算办法。即,参加试点的企业,不论实际支付离退休费用多少,均应按现行规定基数和比例提取养老保险费,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然后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或邮局)代发养老金。 3.试点企业应于每月5日至10日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结算手续。 4.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比例如实填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以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逾期不结算的,按照津政办发【1995】29号和津劳检字【1995】1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养老金的发放试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企业保证按时足额结算缴费的前提下,按照方便和就近领取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直接负责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社会化发放。 为减少企业管理环节,方便离退休人员,对统筹项目外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继续由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人均70元左右),企业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签定协议,实行“代征代发”办法。即,企业将所有离退休人员的这部分费用,连同按规定应全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给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行养老金的就近统一发放。 五、实行全额统收统付试点,是给企业改革创造宽松良好外部环境的尝试,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特别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基金征集,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于1995年11月进行模拟运转,自1995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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