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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5]388号 关于原新办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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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0: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3215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5]38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5]388号 关于原新办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原新办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1995]388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经研究,现就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新办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镇原新办集体企业(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及区、街兴办的企业)工作的职工,凡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从未间断,并直接在这个单位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均从最后一次在这个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以后,按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二、凡在原新办集体单位工作,未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在这个单位劳动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其连续工龄计算仍应按照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4】84号文件执行。 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企业应严格执行政策,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并认真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报区、县劳动局审批。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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