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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5]398号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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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815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5]39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5]398号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1995]398号

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8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 【199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已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已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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