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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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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平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30日
  平地税规费〔2009〕3号
  正文中共计19 个“地方税务”字样。
第五条(第二款)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再到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六条 缴费单位税务登记内容变更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变更。其他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其单位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参保险种名称、征收品目、费率、社保编码、主管社保部门等缴费登记专有信息事项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结果,5日内做好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一经确定,一个结算年度内不得变更,次年需变更的,于本年12月20——次年的1月10日期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结后,在次年1月20日——1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费率只能由低费率向高费率调整。
  第十四条 (第二款)缴费单位按月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及附表,对社会保险费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第二款)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第二款):对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查有下落的,核查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提交选案办。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正文中共计19个“地方税务”字样,替换改为“税务”。
第五条(第二款)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六条 缴费单位税务登记内容变更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变更。其他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其单位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参保险种名称、征收品目、费率、社保编码、主管社保部门等缴费登记专有信息事项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结果,5日内做好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第十四条 (第二款)缴费单位按月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后,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申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及附表,对社会保险费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第二款)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第二款)对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查有下落的,核查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即: 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含)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2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1年8月30日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首段: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首段: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3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2011年11月7日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首段:自2011年11月27日起,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不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一、对已列入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地税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现已对全市(不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凡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首段:自2011年11月27日起,平湖市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不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一、对已列入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税务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平湖市税务局现已对全市(不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凡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

  关于发布《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12月11日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存量房计税价格一般性争议的处理工作;重大争议事项由直属税务分局提请市局处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收到的《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及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制作发放《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审核或实地调查后,应当根据相应情况作出调整并形成复核结果,并向纳税人出具《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签收。纳税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的,以处理结果作为计税依据并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国家相关估价规范出具评估报告。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通过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采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应当出具《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签收,以该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价格,并据此计算应纳税费。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行政救济途径,如纳税人对争议处理核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平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3.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4.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第三条第二款 平湖市税务局主管存量房交易的税务机关负责存量房计税价格一般性争议的处理工作;重大争议事项由主管存量房交易的税务机关提请市局处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收到的《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及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制作发放《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审核或实地调查后,应当根据相应情况作出调整并形成复核结果,并向纳税人出具《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签收。纳税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的,以处理结果作为计税依据并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国家相关估价规范出具评估报告。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通过平湖市税务局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采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应当出具《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签收,以该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价格,并据此计算应纳税费。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行政救济途径,如纳税人对争议处理核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平湖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附件:3.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4.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4年12月9日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税务分局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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