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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吉林人社局 关于开展核查清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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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jl.gov.cn/zcfbjjd/zcfb/201708/t20170808_3387638.html
发文单位: 吉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吉林人社局 关于开展核查清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人社局
关于开展核查清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5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在资格认证工作中,采取人脸识别、指纹认证、网上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多种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各地虽然按要求对未通过资格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进行了停发处理,但从全省情况看,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暂停数量比较突出、冒领养老金的隐患依然存在。为防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省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核查清理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核查清理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这次核查清理,就是要把这些人员情况核查清楚,已确定死亡的进行注销,仍健在的恢复发放养老金,存在冒领养老金的追回。
二、逐一核查,认真清理
各级社保局要组织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和村(居委会)对暂停待遇人员逐人进行核查,并出具说明;已经确定死亡的,应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和村(居委会)确定死亡时间,并予以注销;存在冒领养老金情况的,各级社保局会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和村(居委会),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对资金进行追回。拒不返还的,依法由社保局移交同级人社局基金监管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各级人社局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冒领人,要依法做好向公安部门的移送工作。
三、建立参保人员死亡情况报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抓好《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吉社保〔2014〕49号)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完善乡村两级经办平台职责,抓好两级经办平台建设,建立参保人员死亡报告制度。由村(居委会)按月上报参保人员死亡情况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汇总后,按月上报当地社保局。
四、做好协调配合
各地人社、社保要积极配合,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和村(居委会)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做好信息互换,共同做好核查清理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工作。此项工作从7月份开展,各地要精心组织,利用6个月的时间对现有数据全部核查完毕,对新产生的数据,做到按月处理。各级人社局基金监管部门要按月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领或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处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厅审计监督局。各级社保局要按月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核查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至省社保局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邓 昊(审计监督局)
联系电话:0431-88690603
联 系 人:李美静(农村社会保险处)
联系电话:0431-88690670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 系 人:潘月清(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处)
联系电话::0431-85821825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领或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处理情况汇总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核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附件:
附表1、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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