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95
  • Tax100会员 33588
查看: 385|回复: 0

[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6]342号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7 1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3643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法[1996]34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6]342号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津劳法[1996]342号

各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经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按照劳动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13号和津政发【1996】35号)精神,现就我市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一步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标志。行政处罚法的核心是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它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处罚决定与调查取证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听证制度、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基本内容,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劳动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劳动管理工作,加强廉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结合劳动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全面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落实到劳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中去。 二、尽快做好劳动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同时,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对规章设定罚款的具体幅度,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此,按照劳动部的部署和市政府提出的“谁起草、谁负责”的要求,市劳动局将对现行的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清理范围: 1、市劳动局起草,经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2、市劳动局起草,市政府颁布的规章和规章性文件; 3、市劳动局依据劳动部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市劳动局自行制定发布或与其他委局共同制定发布的劳动规范性文件。 对我市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规章性文件,经过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劳动局自行制定的劳动规范性文件,如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要坚决废止;如需升格为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办理。对依据劳动部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废止的同时,向劳动部提出修订和废止规章的建议。 (二)清理工作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制定、修订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三)市劳动局设专人配合市政府抓好清理工作,保证按期完成。各区县劳动局也要配合市劳动局作好清理工作,及时、主动地向市劳动局提出修订、废止或制订的建议。 三、依法清理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自行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并且市政府规定各委局、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我市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经市政府确认的执法机构有三类即劳动监察机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这三类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对确保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劳动部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清理执法机构确定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未经市政府确认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得进行行政处罚。 (二)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各类执法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劳动局的名义。 (三)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未对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已经委托的要依法收回委托。 (四)执法机构在部门内部其他管理机构设立的兼职执法人员在进行业务管理工作时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执法机构反映,并与执法机构的专职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和检查。 四、建立和完善劳动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 (一)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市政府提出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应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机构与决定处罚机构,理顺执法关系,完善内部制约机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行政首长做好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把关工作,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为正确实施这项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前,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一项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的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市政府规定听证工作要本着处罚机构与听证机构分离,听证机构相对超脱的原则,由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并对较大数额罚款提出了界定比例。劳动部也将就听证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待市政府和劳动部听证规定公布后,我市将制定具体的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三)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国务院正在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市政府对行政执法经费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切实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在有关具体规定出台后,我们将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四)程序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市劳动局已经制定的执法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重点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告知和当事人陈述、申辩工作,在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二是各类执法机构都要使用市劳动局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三是各类执法机构都要执行市劳动局制定的统一的执法程序。 五、切实加强对劳动行政处罚的监督,健全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劳动行政处罚的监督,重点要建立和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处罚的审查制度、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六、搞好培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行政处罚法在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增强了行政处罚法培训、学习的紧迫性。因此,劳动部和市政府都明确规定,1996年10月以前,要通过集中组织学习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执法人员轮训一遍,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并且市政府提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核定执法人员资格的基础上开展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执法,同时还规定要结合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和上岗前的法律培训,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切实加强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因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培训学习的组织实施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七、加强对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组织领导 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需要我们深入细致做好一系列相应的基础工作,各项工作都要统一部署,周密安排,有序进行。为保证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劳动局成立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领导小组,组长由花绍增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李鸿达、张时善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