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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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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2012年2月28日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首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自2012年3月14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应用上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城区范围内(百官街道、曹娥街道、梁湖镇)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由直属分局委托便民中心财税窗口负责办理。

  首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工作要求,自2012年3月14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应用上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城区范围内(百官街道、曹娥街道、梁湖镇)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便民中心税务窗口负责办理。

2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2年2月28日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首段: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二○一二年三月月十四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妥善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价格争议,现将《上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施行。
  第一条: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地方税务局责解释。
附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中(税务分局印章)

  首段:按照浙江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自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妥善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价格争议,现将《上虞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施行。
  第一条: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浙江省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9年12月25日

虞地税政〔2009〕23号

  抬头:各税务分局:
  一、申报缴纳期限
  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各税务分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抬头:各主管税务机关:
  一、申报缴纳期限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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