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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6]386号 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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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1867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6]38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6]386号 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津劳险[1996]386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劳动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现对实施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1.凡座落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企业(经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除外),均应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国有、城镇集体等企业,1992年底前成立的,自1993年1月1日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比例:1993年企业18%、个人2%,1994、1995年企业20%、个人4%。
外商投资企业,1986年7月底前成立并招用中方职工的,自1986年8月1日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86年8月1日以后成立并招用中方职工的,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比例:1992年7月底以前企业30%,1992年8月至1993年底企业30%、个人2%,1994、1995年企业30%、个人4%。
2.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各种临时工,应自1995年1月1日起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1994年底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4年1月起补缴;
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标准:
1992年底以前的按照月人均20元补缴,1993年以后的按照本规定第一条1项比例补缴。
3.在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业介绍机构存档人员,按照国有企业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992年底前存档的人员,自1993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1日以后存档人员,从实际存档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4.带工资参军的职工,在服兵役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责缴纳。
5.离岗挂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也可由职工个人缴纳;停薪留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职工个人缴纳。
6.用人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凡是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必须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基金结算可由多种经营企业单独办理,也可由多种经营企业委托主办单位办理。
7.对尚未与市统计部门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的企业,以职工缴费名册记载的职工工资收入,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8.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1995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40元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企业和职工按照240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保留到“元”,缴费金额保留到“分”并据实记载。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拨付
1.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收缴、拨付结算方式(经批准实行统收统付试点的企业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收缴、拨付结算方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也应按时足额拨付养老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计【1995】004号)代为办理收缴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业务,即:收付双方无须事先订立经济合同,可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按月优先代为扣缴,及时划转。
3.1994年10月1日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纳入统筹的项目,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1994年9月底以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纳入统筹的项目详见“附件一”,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纳入统筹的其他待遇项目,详见“附件二”。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条例》实施前已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企业和职工缴费额包括: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199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职工分别按照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和4%计算的缴费额。1993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20元以上部分按照20%计算的缴费额。1994、199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分别超过860元和900元以上部分按照24%(外商投资企业为22%)计算的缴费额。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职工个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超过520元以上部分按照20%计算的缴费额。同时,还包括上述缴费额的利息。
2.1995年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其社会性养老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获得一次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37%计发;获得一次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或者两次以上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39%计发;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41%计发。
3.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X1.Y1+X2.Y2+X3.Y3+……+Xn.Yn
S=━━━━━━━━━━━━━━━━━━━━━━━━━━━━



式中:
S━━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月缴费工资(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X1、X2、X3、……Xn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的月缴费工资);
Y1、Y2、Y3、……Y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工资指数;
N━━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当年内缴费不满一年的视同一年)。
4.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计算“指数化月缴费工资”时,如本人某年度(不含退休当年)月平均实得工资高于同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1993年为260%,下同)的,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作为本人同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同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以本人月平均实得工资作为同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并进行指数化平均计算。
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时以本人1992年以后(含1992年)历年工资收入统计台帐记载的“本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作为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作为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并进行指数化平均计算。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计算“指数化月缴费工资”时,均以本人历年月缴费工资分别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工资指数。
5.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性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计算后剩余的月份,不满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满六个月(含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按1年计算。按照以上方法计算的缴费年限,只用于计发缴费性养老金,不作为退休条件和计算其它养老待遇的依据。
6.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70元补贴三项之和,低于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补齐所增加的金额计入缴费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给。
1994年10月1日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后至1996年1月9日《条例》实施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中,凡基本养老金和70元补贴之和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20%或40%的,自1996年10月起亦按照实际发给,过去的不予补发。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不满八年按照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均以本人1992年、1993年、1994年三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其在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再根据本市退休人员的平均余命17.5年计算出月平均养老补助费(月平均养老补助费=一次性养老补助费÷17.5年÷12个月),月平均养老补助费计入原办法待遇标准中,同时原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不再发给;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八年的,均以本人1992年、1993年、1994年三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原办法计算标准的基数。
8.企业职工办理离休(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时,津劳险字【1992】14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计入原办法计算标准中,作为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待遇的比较基数,并记入《原办法计算待遇标准》中“按津劳险字【1992】576、605、607号计算的离休费”栏。
9.企业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办理退休时,原办法计算标准中的书报费,可按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书报费标准计算。
10.《条例》实施后至1996年12月底前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或者虽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仍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及有关补贴、补助,另外每人每月再发给退职生活费70元并纳入统筹(原津劳险字【1993】324号文件规定的10元生活补贴和津政发【1994】21号文件规定的15元退职生活费不再执行)。
11.企业职工在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先由企业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标准》表,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暂按每人每月200元支付。待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由企业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待遇并核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自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齐所差款额。
12.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办理退休时,按照本人现岗职别身份,对照有关退休年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退休。
四、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
1.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1993年12月底企业在册职工的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核。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到1992年底之前;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龄审核到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1993年1月1日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新招收录用人员等,其连续工龄审核到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连续工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2.1992年底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按照有关规定可折算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可视为缴费年限,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执行时间为国务院、国家劳动部或国务院各主管部批准为特殊工种可折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但不得早于1953年1月2日。1993年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再进行连续工龄折算。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常年居住在海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工作的,每实际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从事井下、高温和常年在海拨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每实际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折算后增加工龄必须按满“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天数不计入。
3.《工龄审定表》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盖章,作为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页的依据。职工调动工作时,《工龄审定表》应连同本人档案一并转移。
五、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
1.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均要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2.职工在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之间流动的,到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职工从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因失业或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由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跨省市(含经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流动的,其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4.职工退休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超过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核消并加盖“注销”字样,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回。
六、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制度
1.企业应自1992年起为职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以下简称《统计台帐》)。《统计台帐》记录的工资收入,是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2.《统计台帐》中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实际发生数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它工资。
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亦应据实记入职工本人的《统计台帐》。
3.《统计台帐》由职工所在企业按职工的月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统计填写,年终汇总计算职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本年度月平均工资”金额填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统计台帐》记录的工资收入须经职工本人签章认定,职工调动工作或失业时,《统计台帐》随同本人档案一并转移。
七、《职工缴费工资名册》的填报
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自1993年起,依据《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为上年十二月底在册的职工如实填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名册》,并于每年四月底前上报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八、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1.职工办理退休时,企业负责填写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表》,同时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所在地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进行核查并盖章。
2.企业负责填写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和《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标准表,同时携带职工本人《身份证》、《工资档案》以及经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并盖章认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表》,报企业所在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加盖区、县劳动局劳动保险专用章。
1995年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在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应由企业填写《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审批表》,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职工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及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还须携带经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因工致残的,还须携带企业安技部门原始的工伤事故报告或有关工伤原始资料;患职业病的,还须携带职业病医院诊断证明。
3.企业携带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的上述资料,经企业所在地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统筹费用手续。
4.职工因各种原因失业而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报当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规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1994年9月底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纳入统筹项目
一、基本离退休费、退职人员生活费
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劳人险【1983】3号、津政发【1992】5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增发的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
1.津劳险字【1988】648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最低保证数;
2.津劳险字【1989】347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最低保证数;
3.津劳险字【1990】162号文件规定提高的待遇及退职人员最低保证数;
4.津劳工字【1990】317号文件规定的浮转标计发的离退休费;
5.津劳险字【1992】576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
6.津劳险字【1992】605号、607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补助费;
7.津政发【1994】21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
8.津劳险字【1995】82号文件规定调整的退休金30元(退职15元);
9.津劳险字【1995】83号文件规定调整的离休金;
10.津劳险字【1995】411号文件规定调整的离退休金:离休60、55、50元;退休45元;退职30元;
11.津政发【1985】91号、津劳险字【1986】13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12-17元或12-17元生活补贴的余额;
12.津劳险字【1987】22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补助;
13.津劳险字【1988】139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贴)费高于津劳险字【1988】648号文件离休费的差额部分;
14.津劳险字【1988】292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15.津劳险字【1992】143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16.津劳险字【1993】32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0元生活补贴;
17.津党组发【1994】4号文件规定增发的30元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18.1995年口头部署离休人员按工作年限每年增发1元生活补贴;
19.津劳险字【1996】120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离退休30元、退职20元;
20.1996年7月2日口头部署离休人员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别增加生活补贴50元、40元、20元。
三、价格补贴
1.津党发【1979】23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津政发【1991】25号文件规定的6元粮油补贴;
3.津政发【1993】15号文件规定的10元粮食补贴;
4.津政办发【1993】13号文件规定的肉类补贴:汉民4元、回民等4.5元;
5.津政发【1993】41号文件规定的5元水电补贴;
6.1994年口头部署12元米油肉补贴。
四、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
五、一次性养老金,主要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不满8年退休人员领取的一次性养老金。
六、冬季取暖补贴。
七、因工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津劳险字【1996】251号文件规定:一级270元、二级220元、三级160元、特级450元。
八、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九、丧葬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十、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费。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费。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9月底前离退休人员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纳入统筹的其他待遇项目
1.津政发【1985】93号文件规定的肉类副食品补贴:汉民7.5元,回民等9元;
2.津政发【1988】7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四种主要副食品补贴:汉民10元,回民等12元;
3.津政发【1991】51号文件规定的鸡蛋补贴1.5元;
4.津政发【1992】17号文件规定的粮食补贴5元;
5.津政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5、4、1.5元肉水补贴;
6.津政发【1992】58号文件规定的5元煤、燃气补贴;
7.洗理费(1988年男4元女4.5元,1992年男8元女10元,1993年男16元女20元);
8.书报费(1990年8、6、4元,1992年16、12、8元,1993年18、16、14元);
9.住房补贴;
10.津党组发【1991】45号或津党组发【1994】44号文件规定增发离休干部的护理费;
11.津党组发【1993】12号文件发放的交通费。



点评

1996【386】  发表于 2021-12-8 09:48
1996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表于 2021-6-16 13:58
津劳险[1996]386号  发表于 2021-1-20 11:12
津劳险1996年386号文件  发表于 2020-9-23 10:17
津劳险【1996】386号  发表于 2020-8-2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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