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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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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83887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部发[1996]35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 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 、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 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 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 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 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 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 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 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 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 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 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 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 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 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 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 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 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 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 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 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 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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