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成立天津市劳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津劳法[1996]45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处理劳动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对劳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决定成立天津市劳动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市劳动局成立市劳动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对具体劳动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其主要职责为: 1、审理复议案件; 2、对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是否需要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3、对复议案件作出决定; 4、受市劳动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劳动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劳动行政复议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4、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5、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6、参与对复议案件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诉活动; 7、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 8、指导区、县劳动行政复议机构的复议、应诉工作; 9、市劳动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劳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并设委员若干及专职复议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花绍增 副主任:李鸿达 委员:于和、祁德起、高进友、孟庆仁、徐安才、张培良、刘云瑞、李砚军、孔长起 办公室主任:孔长起(兼) 专职复议人员由取得复议资格并由复议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担任。 四、市劳动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市政府、劳动部和市劳动局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