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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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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及房屋建筑物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0年5月27日
  临地税政〔2010〕1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平交易,加强股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平交易,加强股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企业工业用地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不论账证是否健全,均按以下公式计算:最低计税价格=占地面积*土地所在区片最低计税价格*剩余交易年期修正系数值*交易期日修正系数值

  删除
附件1全文内容。

附件2第二条内容。

  删除
2

  关于调整我市定期定额纳税户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2011年9月26日
  临地税政〔2011〕29号
正文末尾“附件: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所得税征收率表”。

  附件标题“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所得税征收率表”。
  正文末尾“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定期定额所得税征收率表”。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定期定额所得税征收率表”。
  附件末尾“注: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不含门征开票)月营业收入10000元以下的,确定为零所得。其他行业营业收入5000元以下为零所得。”。
  删除
3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4年8月18日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4〕第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临海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临海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4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临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财务和税收征管的意见

  2016年6月27日
临地税政〔2016〕3号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在国税部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时,不再按开具工程项目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均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以及未在省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证明仍由企业所得税所辖分局出具。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在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时,不再按开具工程项目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均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以及未在省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证明仍由企业所得税所辖分局(所)出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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