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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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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2006年9月11日
  温地税政〔2006〕219号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仍按原规定分为三级,具体为:
  一级适用范围: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单位税额为3元;
  二级适用范围: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大溪镇、泽国镇、新河镇、箬横镇、松门镇、温峤镇。单位税额为2元;
  三级适用范围:城南镇、石桥头镇、石塘镇、滨海镇、坞根镇。单位税额为1元。
  
  删除。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的在7月10日前、下半年的在次年1月10日前申报缴纳。房产租赁的房产税仍按月申报缴纳。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的在7月15日前、下半年的在次年1月15日前申报缴纳。房产租赁的房产税仍按月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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