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1997年度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原办法计算待遇标准”的通知
津劳险[1997]11号
各区、县劳动局:
按照市人大颁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中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要求,1996年4月市劳动局下发了《关于给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津劳险字【1996】120号)。由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已进行调整,为此对1997年度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办法计算待遇标准”作以下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照津劳险字【1996】120号文件增加生活补贴,但在新、老办法计算待遇进行比较时,其原办法待遇标准按照增加30元计算。即:职工离休时(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办法改按增加1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办法改按增加15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办法改按增加150元后再与新办法进行比较;职工退休时,原办法改按增加135元后再与新办法进行比较。
二、199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照1996年7月2日市劳动局口头布置自1995年9月给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的20元、40元、50元生活补贴,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3”。1994年10月1日至1996年1月9日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津劳险字【1996】386号)第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6条第二段“放开封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序号“4”。
1994年10月1日至1996年1月9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津劳险字【1996】386号第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6条第二段“放开封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3”。
三、1997年初到达退休年龄的城镇企业职工,在199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办理退休时,仍按照津劳险字【1996】386号文件第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11条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